2024年宝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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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宝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
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
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4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
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4〕10 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 2024 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
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
区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
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义
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相对稳定,也可根据实
际作动态调整,具体以当年区教育局公示信息为准。按照免试就近入学与统筹安排相结合原则,
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
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 dt.sh.gov.cn)
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
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
,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
关信息。通过区教育局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
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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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
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凭证。 (五)
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
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
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 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 人。
(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积极
为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创造条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
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各项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实施均衡分班,严禁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重点班
、快慢班等;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
选拔学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
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
二、主要内容
(—)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 信息登记
适龄儿童家长可凭“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查询入学信息,进行在线报名。各区级指定点及相关幼儿园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
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24 年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对象为:2017 年9月1日至2018 年8月31 日出生,年满6
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镇教委或街道所属幼教学区
申请推迟一年入学(需提供相关证明)。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凭缓学证
明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4月15 日至4月28
日
,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至区指定信息登记点
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报名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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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
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
学报名”或
“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 5月8日至5月12
日
,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 5月8日至5月10 日。
3.统筹居住地入学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
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
或《本市户籍人
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
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截止日为 4月28 日
)。本区按照“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
就近入学,再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
童入学。4月7日,本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
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统筹安排入学。
各校继续实施对口校区内同一居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和
三胎除外)的政策;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迁入直系亲属户籍内满五年并与同住的,可享受对
口入学政策。与上述政策不符的或迁入非直系亲属户籍内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本区户籍智力中度残疾
(及以上)、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可于 5月27 日
由区特教指导中心安排进行咨询,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普校特教班)就读。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
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
)等要求,2024
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
《居住登记凭证》,
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且一年内(2023 年7月1日至2024 年6月30
日
)参加本市职工社
会保险满 6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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